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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西青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8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西青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西青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有效推动我区全民参保计划实施,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原农业户籍居民指:

  1.2017年1月1日天津户籍制度改革前,户籍登记信息为农业的本区人员。

  2.行政管辖权属我区的城中村原农业户籍居民。

  (二)补贴仅限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本办法规定补贴不能与其他同类补贴同时享受。

  二、补贴资格及标准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按照每人每年335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1.已按年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原农业户籍居民,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按照每人每年补贴335元标准,一次性补齐补贴差额部分,累计补贴不超过15年。

  2.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业户籍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35元标准,一次性补发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3.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业户籍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35元标准,一次性发放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增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原农业户籍居民,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三、经办程序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业户籍居民,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到所在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申领补贴。各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对申领补贴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报所在街镇进行复核,街镇复核合格后,上报至区人社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领人。

  四、有关要求

  (一)各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负责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负责申报材料具体经办工作,建立人员明细台账。

  (二)各街镇负责对各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初审合格的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建立汇总台账,将相关材料上报区人社局,并归档留存。

  (三)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街镇开展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审核工作,对街镇复核合格的享受补贴人员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领人。

  (四)西青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8〕4号)予以废止。

上一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西青区20项民心工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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